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督,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,根据学校加强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、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促使全体教学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教学质量;有利于学院及时有效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;有利于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,以专家身份检查、监督、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,向学院和任课教师反馈教学情况,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。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部分教学水平高、治学严谨、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。教学副院长负责协调指导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。每组设组长1名、成员若干名,督导组成员任期3年,可连任,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调整。督导组如需调整,需报送党政联席会议审批。
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、监督机构。
第三章 督导遴选
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要求推荐一定数量教学效果好、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师作为教学督导组成员候选人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,由学院领导宣布督导组成员。
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因身体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任务时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督导组成员的替换。替换的督导组成员任期按照原任期计算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、 权利
第十条 教学督导有独立工作的权利,应当在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完成学院教学工作的督与导,对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教师大会负责。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听课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,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,听课后需如实认真地做好记录,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,肯定成绩、优点,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,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,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。
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中、期末将听课记录本、教学质量评价表送交教科办,以便汇总听课信息及建议并反馈给有关系部及教研室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科办及教研室反馈。
第十三条 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履行职责,如通过座谈会、个别访谈等方式考察教学环节,调研和分析评价教学质量等。
第十四条 与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
(一)教学督导组受学院委托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,有责任对学院教学发展规划、专业建设、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参加教学评估及教学检查、考核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或学院教学管理的安排,查阅教师的教学文档,对教案、课件、试卷、毕业论文等教学文档进行抽查,推进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。
(三)参与指导教学竞赛、评比等活动。在学校各种教学竞赛活动中指导教师提升教学能力。
(四)完成学院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任务。
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学院提供的相关学习和交流机会,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。
(二)列席院部召开的重要教学工作会议。
(三)深入学院所有教学场所及教学管理单位检查、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,查阅相关教学文档及材料。
第十六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,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,并支付一定的报酬。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或调研情况对教学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,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十七条 每学期召开两次教学督导全体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组长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八条 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应制定督导计划;撰写期中教学检查、评教评学等专项工作总结、期末督导工作总结。
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,对评估、评审、选优、推荐和教学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评议内容,必须严格保密。
第六章 督导工作考核
第二十条 原则上督导听课工作量每月不少于5个学时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督导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督导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者追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、建议有异议,可在收到意见、建议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。对复议后结果不服可报学院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有关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督导组提出意见和建议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由教学督导组成立大会通过,教科办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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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3月4日